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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依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世贵,城固县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依某,女,生于X年X月X日,彝族。

原告张某与被告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谈婚,同年4月登记结某,婚后无子女、无财产。婚后不久,被告便离家出走一年之久,我多方打听才找到被告并将其接回。2008年3月,被告趁我不注意,将家中卖了牛的x元现金装在身上不辞而别,至今毫无下落,经多方打听杳无音讯,我才得知真相,该婚姻是一场骗局,致使原、被告根本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已分居近三年之久,故依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谈婚,同年4月10日依某登记结某,婚后无子女、无财产。婚后不久,被告即离家出走,原告四处打听下落将其接回。2008年3月,被告携家中现金x元离家出走,至今无下落,原告曾四处找寻均无果。2011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即以(2011)城民公字第x—X号公告查找被告,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无音讯。

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身份证明、结某、村组证明等证据载卷,可作为定案依某。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理应和睦相处,共同操持家庭,但被告毫无家庭观念,携家中财产无故离家出走长达三年时间不归,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此,被告负有重大过错。故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张某与依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张某

人民陪审员:余永杰

人民陪审员:秦建荣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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