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文祥,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牛红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增梁,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某、崔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崔某乙、范某某房屋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田某、崔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妍丽
审判员张立东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