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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与被告贺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农民,住陕西省XX县X村X号。

委托代理人董XX,XX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农民,陕西省XX县X村人,现在陕西省XX监狱服刑。

原告王X与被告贺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查明: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6月16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双方于2005年2月1日在XX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长女贺X,现随被告之母周XX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被告贺X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陕西省XX监狱服刑。原告王X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其与被告贺X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与被告贺X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长女贺X由被告贺X独立抚养(暂由被告贺X之母周XX代被告贺X抚养)。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文亮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加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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