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农民,住陕西省XX县X村X号。
委托代理人董XX,XX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农民,陕西省XX县X村人,现在陕西省XX监狱服刑。
原告王X与被告贺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查明: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6月16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双方于2005年2月1日在XX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长女贺X,现随被告之母周XX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被告贺X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陕西省XX监狱服刑。原告王X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其与被告贺X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与被告贺X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长女贺X由被告贺X独立抚养(暂由被告贺X之母周XX代被告贺X抚养)。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文亮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加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