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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xx诉被告胡xx其他所有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黄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其他所有权纠纷。

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xx诉被告胡xx、胡xx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xx、胡xx返还原告沈吉秀人民币30,000元、欧元2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沈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8月19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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