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黄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其他所有权纠纷。
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xx诉被告胡xx、胡xx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xx、胡xx返还原告沈吉秀人民币30,000元、欧元2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沈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8月19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