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
委托代理人王×凤,女。
被告王×龙,男。
原告王×诉被告王×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凤、被告王×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婚后被告整天无所事事,2009年9月,被告因吸毒劳教强制戒毒二年,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居住自行解决。
被告王×龙辩称,同意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自己居住自行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均系再婚。2009年9月被告因吸毒劳教强制戒毒二年,现关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第五强制隔离戒毒所。现原告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对离婚、财产及离婚后居住均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双方均表示无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离婚后居住各自自行解决,于法不悖,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与被告王×龙离婚;
二、离婚后,原、被告居住各自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闻
书记员陈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