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XX。
被执行人杜XX。
申请执行人杨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XX给付其案款x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行程中,因被执行人杜XX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XX在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待被执行人的账户上的存款金额够划拨时一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杨XX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灞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