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田x,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xx。
被执行人王x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灞桥区公证处(2011)西灞证执字第x号公证书,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及罚息计x.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x.25元交付本院,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灞桥区公证处(2011)西灞证执字第x号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