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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甲诉贾某乙、杨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甲,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某乙,男,汉族,农民。

被告贾某丙,男。

被告杨某,女,汉族,农民,系被告贾某甲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诉被告贾某乙、杨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勃

审判员郑琰丰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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