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某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新安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绰号钢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新安某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又名三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新安某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安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诈骗犯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新安某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又名董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新安某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5月22日被郑州铁路公安某看守所(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新安某公安某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苏某某,河南帝都(略)事务所(略)。
新安某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安某、董某某、郭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安某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振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安某、董某某、郭某某及其辩护人苏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2月23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吕某某、安某、毛XX(外逃)、林XX(外逃)等人预谋后,驾车窜到新安某新城,在体育场东入口附近,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取吕XX现金x元及手机一部。
2、2009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董XX安某、吕某某、郭某某等人预谋后,驾车窜到新安某新城,在西区广场附近,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取郭XX现金4000元、手机一部及黄某项链一条、白金耳环一对等物品。经鉴定项链价值3100元、耳环价值850元。
3、2009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吕某某、安某、董某某、郭某某等人预谋后,驾车窜到新安某新城,在北京路南附近,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取韩XX现金31.8万余元、黄某项链一条、黄某耳环一对等物品。经鉴定项链价值1560元、耳环价值780元。
4、2010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吕某某、董某某、安某、郭某某等人预谋后,驾车窜到洛阳市洛龙区X镇X路附近,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取张XX现金2550元。
另查明,案发后,吕某某、安某各退赃x元,董某某退赃x元,郭某某退赃x元。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五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被害人吕XX、郭XX、韩XX、张XX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董某某、安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安某参与诈骗4起,总价值均为x余元,被告人董某某、郭某某各参与诈骗3起,总价值均为x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吕某某、董某某、安某、郭某某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中吕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大,董某某次之,安某、郭某某所起作用最小。被告人吕某某、董某某、安某、郭某某均能积极退赃,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根据以上情节,本院对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对吕某某、董某某、安某、郭某某均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被告人安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五被告人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李某某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吕某某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董某某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安某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郭某某刑期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所判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吕某如
审判员吕某星
审判员崔广献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