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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六矿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生于1966年4月6日。

委托代理人苗某,女,生于1967年4月23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六矿。

法定代表人耿某,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某因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650元返还上诉人张某。

审判长:侯新梅

审判员: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将瑞芳

二○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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