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生于1966年4月6日。
委托代理人苗某,女,生于1967年4月23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六矿。
法定代表人耿某,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某因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650元返还上诉人张某。
审判长:侯新梅
审判员: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将瑞芳
二○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