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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韩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与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任某诉称,2010年1月25日,被告韩某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15‰,期限为1年,并立有借据1支。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于2011年2月20日偿还了5000元利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不再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现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韩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同意调解。

本案基本事实为:被告韩某于2010年1月25日向原告任某借款x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还款期限为1年,并立有借据1支。该借款到期后,被告韩某于2011年2月20日偿还了5000元利息。此后,原告任某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涉诉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韩某于2011年6月20日前偿还原告任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执行之日止,已付5000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韩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畅博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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