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
原告周某,男。
法定代理人周某,男。
原告周某,女。
原告周某,女。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卢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曹杨X号X室房屋归周某和周某按份共有,比例为周某占40%,周某占60%;
二、周某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周某、周某房屋折价款各人民币6万元,支付何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9万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9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50元由原告周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在2010年9月6日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