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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5月20日被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西城关派出所抓获,2011年5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初,被告人李某租住西安市X某X某楼X某元X某X某单元房,租期临满时产生私下转租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后李某张贴出租房屋信息,通过东方雅苑小区门卫的介绍,于2011年1月5日,以X某的名义与被害人X某签订租房协议,收某被害人X某一年租金5400元后潜逃。同年3月份,被害人才发现被骗遂报警。2011年5月20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李某的家属向被害人X某退赔5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已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X某、X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照某、租房协议、收某、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收某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房主名义,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表示自愿认罪,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宗晓嵘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施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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