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己(又名王某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与被上诉人王某己、张某某因继承纠纷一案,王某甲、王某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7)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7)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梅
审判员郑新红
审判员李继军
二○一○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