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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与王某己、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己(又名王某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与被上诉人王某己、张某某因继承纠纷一案,王某甲、王某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7)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7)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梅

审判员郑新红

审判员李继军

二○一○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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