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江苏省常州市庆辉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08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远某,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洛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并责令李某将合同诈骗所得赃款退赔给被害人或被害单位。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以“一审认定欠款数额有误;本案系经济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等为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同仁
代理审判员 窃e
代理审判员王晓宁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