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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柞水县土产公司被执行人与刘某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土产公司,住所地:柞水县X镇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经理。

被执行人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柞水县土产公司与刘某租赁合同纠纷的(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柞执字第x号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在限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案件标的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虎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程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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