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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谭武,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男。

原告肖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

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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