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南鹏旅业有限公司兴隆天元温泉酒店。
负责人,王建军。
委托代理人陈耀中,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宁兴隆南山温泉度假村。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世业,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甲,男,57岁,四川省宜汉县X镇X村七社人,务农,系死者梁某钢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女,31岁,四川省宜汉县X镇X村人,务农,系死者梁某钢之妻,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四川省宜汉县X镇X村七社人,系死者梁某钢之女儿。
法定代理人熊某某,梁某乙之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四川省宜汉县X镇X村七社人,系死者梁某钢之女儿。
法定代理人熊某某,梁某丙之母亲。
上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巍,海南尚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某,男,34岁,汉族,四川省宜汉县人,现住(略)。
上诉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万宁市人民法院(2004)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万宁市人民法院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万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青
审判员吴党恩
代理审判员陈琼清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谢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