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
被告韦某。
原告樊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日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1985年11月17日双方自愿到藤县X镇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樊某萍,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樊某健。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吵架,双方因此也闹离婚多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韦某辩称,我同意与原告樊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樊某提出离婚,被告韦某同意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樊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春章
审判员黄日进
人民陪审员韦某强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青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