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谈某与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柞执字第x号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支付了赔偿款及诉讼费;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了执行费,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虎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程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