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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与被告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

原某。

被告陈。

原某与被告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某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被告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诉称:原某于2011年3月1日经人介绍为被告装修房屋,双方口头约定将房屋泥水部分装修承包给原某,由被告支付原某人工劳务费2500元。2011年3月20日,该房屋装修工程完工,原某多次找原某催收劳务费,被告拒不支付。现原某起诉要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劳务工资2500元;本案诉讼费被告负担。

被告陈辩称:原某诉称的口头承包装修合同关系属实,但被告拒绝支付原某报酬的原某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原某未按照被告要求施工,导致天然气管道三通被埋,不符合安全规范而不能使用。现原某必须将房屋重新整改后,被告才愿意支付其工资2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日,蒋经人介绍为陈的房屋装修做泥水工程,双方口头约定由陈国庆支付蒋礼明劳务工资2500元。工程完工后,陈以蒋未按照要求施工,致房屋天然气无法使用等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该2500元工资款,原某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2011年3月1日的口头房屋装修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诚信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某已履行约定装修工程义务,有权要求被告依约定支付报酬2500元。至于被告所称装修质量问题,被告可提供相关证据,另寻途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陈支付蒋装修报酬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负担(此款蒋已预缴,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陈直接支付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某文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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