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被告师某。
被告万某。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师某萍。
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与被告师某、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玉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师某、万某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3日,被告师某、万某做生意需资金向原告马某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马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师某、万某偿还借款x元本金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2008年10月23日,被告师某、万某做生意需资金向原告马某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15‰。被告师某、万某于调解之日付给原告马某x元,原告马某自愿放弃剩余诉讼请求,不再追究被告师某、万某的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2264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玉芝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雄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