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X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社梅桥信用社职员。
被告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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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建成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