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被告党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党某于2011年7月25日提交了柞水县X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三查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党某现怀孕三个多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因某,原告张某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应驳回其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200元退还原告张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丹宏
代理审判员彭复华
人民陪审员林金成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霍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