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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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XX市X村XX屯X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XX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港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提审了原审被告人谢XX,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09年8、9月份,被告人谢XX到贵港市XX学校推销保险时认识了陆某甲,认为陆某甲为“有钱人”并且比较容易“上钩”,遂萌生骗取陆某甲钱财之念。谢XX先在交往中谎称自己有车有房,家中做大生意骗取陆某甲信任,然后于2009年9月25日至11月6日间,谢XX先后编造弄丢保险票据急需填补单位损失、开车出事要处理、去培训要花钱等理由,并伪造一本登记在蒋XX名下的座落在XX市X村X号的房产证抵押给陆某甲,骗得陆某甲现金共计人民币x元,得款后避而不还,所得款谢XX已全部挥霍。

二、2009年10月6日、2010年1月9日,被告人谢XX到贵港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分别租用潘XX所有的桂RXX的广州本田小轿车和李某所有的桂RXX的东风日产轩逸牌x小轿车各一辆,后将车开到荔浦县抵押给他人骗取钱财。2010年1月下旬,谢XX假冒车主潘XX将桂RXX广州本田牌小轿车以3万元抵押给黄某,紧接着又谎称李某是其父亲,将桂x东风日产轩逸牌小轿车以7万元抵押给黄某,同时从黄某手中赎回桂RXX广州本田小轿车并归还贵港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谢XX所骗取的7万元款项已全部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黄某手中扣押了桂x东风日产轩逸小轿车归还贵港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被告人谢XX实施诈骗两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x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照片、借某、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调解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书、行某、车辆注册登记表、机动车保险证复印件、借某协议、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原判认为,被告人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某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谢XX退赔被害人陆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三千六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

上诉人谢XX上诉称,其所借某某的钱,从借某和双方的调解协议可以看出,其并非有不予归还、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到案证据只能证实其所借某某的钱属于民间借某行某;第二起是黄某叫其去租车的;其是初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8、9月份,上诉人谢XX到贵港市XX学校推销保险时认识了陆某甲,认为陆某甲是“有钱人”并且比较容易“上钩”,遂萌生骗取陆某甲钱财之念。谢XX先在交往中谎称自己有车有房,家中做大生意骗取陆某甲信任,然后于2009年9月25日至11月6日间,谢XX先后编造弄丢保险票据急需填补单位损失、开车出事要处理、去培训要花钱等理由,并伪造一本登记在蒋XX名下的座落在XX市X村X号的房产证抵押给陆某甲,骗得陆某甲现金共计人民币x元,得款后避而不还,所得款谢XX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0年3月26日接到陆某甲报案后对该案进行某案侦查。

2、被害人陆某甲陈述,2009年9月上旬,谢XX到其就教的贵港市XX学校推销保险,说她也做过老师,两人有了更多的共同话题,谢XX说她丈夫是是退伍军人,在贵港市X路局上班,她住在世纪经典小区,她父亲在中山市做生意,在桂林有一幢屋,还有一辆小车。后来谢XX说弄丢了保险票据,向其借7600元。之后又以撞车要处理为由借x元、4000元和x元,后来以卖车违约为由借6500元,以去培训、还钱给别人等为由借5550元,共是x元,谢XX给了一本房产证其做抵押。到了11月上旬,其追谢XX还钱,谢XX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后来再打电话就停机了,其帮交费开机,但她不接电话,之后就一直联系不上,其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3、指认照片证实,上诉人谢XX指认骗取陆某甲钱财的地点及假证件等;陆某甲指认谢XX抵押给其的假房产证及借某。

4、借某证实,2009年9月27日谢XX借某陆某甲x元;2009年10月14日借某4000元;2009年10月23日借某x元;2009年11月6日借某x元;合计x元。

5、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实,房屋所有权人为蒋XX,房屋座落在XX市X村X号。

6、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证明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谢XX的XX市X村X号房屋所有权证,经XX市房产管理局档案馆核查,没有该房屋登记信息。

7、调解协议书证实,2009年11月23日,陆某甲与谢XX在城北派出所的民警主持调解下,谢XX承认借某陆某乙钱,具体数目见借某。

8、上诉人谢XX供述,2009年8月底,其到贵港市XX学校推销保险时认识了陆某甲,了解到陆某甲是个有钱人,而且容易上钩,可以骗钱来花。其骗陆某甲说其丈夫是退伍军人,在贵港市X路局工作,但已离婚,其在世纪经典有一套房,还有一辆小车。2009年9月,因其把一部分收上的保险费花掉了对不上帐,被公司叫到派出所算帐,其就想到先骗陆某乙钱填上再说,就跟陆某甲说弄丢了保险票据,向陆某甲借某7600元填回公司的帐户,之后其失去了保险公司的工作。其没有了经济来源,就想到骗陆某乙钱来花。其对陆某甲说公司的事还搞不通,需要钱来处理,还对陆某甲说其父亲在中山做生意,是个大老板,帮其在桂林买有一幢房,可以把房产证抵押他,其还有一辆小车,可以卖了来还钱。陆某甲相信后借某x元给其。2009年10月,其对陆某甲说开车在桂林出了事,向陆某甲借某x元。2009年11月,其又向陆某甲借某9000元。2009年11月6日,陆某甲可能感觉其骗他了,就要求其立欠条给他。其立了四张欠条给他,每张欠条都是写借某当天的日期,其中只有一张欠条是签谢XX的名字,其他的是签其假身份证的名字蒋XX。为了不引起陆某乙怀疑,拖延时间,其还将一份假房产证给陆某甲做抵押。这份假房产证是其通过街边的小广告汇钱给人家制作的,花了400多元。其一开始就是打算骗陆某乙钱,其已经把钱花光了,其也没有能力还钱给他。

二、2009年10月6日、2010年1月9日,上诉人谢XX到贵港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分别租用潘XX所有的桂RXX的广州本田小轿车和李某所有的桂x的东风日产轩逸牌x小轿车各一辆,后将车开到荔浦县抵押给他人骗取钱财。2010年1月下旬,谢XX假冒车主潘XX将桂RXX广州本田牌小轿车以3万元抵押给黄某,紧接着又谎称李某是其父亲,将桂x东风日产轩逸牌小轿车以7万元抵押给黄某,同时从黄某手中赎回桂x广州本田小轿车并归还贵港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谢XX所骗取的7万元款项已全部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黄某手中扣押了桂x东风日产轩逸小轿车归还贵港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0年3月18日接到贾某定报案后对该案进行某案侦查。

2、被害人贾某陈述证实,2009年11月6日,谢XX到其XXX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桂x广州本田小轿车,车主是潘XX,挂靠其租赁公司。2010年1月17、18日其到荔浦县追谢XX要租金,谢XX说想租多几天,其见有租金给就同意了,后来是公司用GPS将小车断油断电后谢XX才将车归还其公司。2010年1月9日,谢XX又到其的公司租了一辆轩逸牌小轿车,车主是李某,挂靠其租赁公司。2010年1月26日,其发现谢XX将行某改过姓名押给别人就知道被骗,其便于当天第一次到荔浦县追谢XX归还小车,但谢XX说租期未到,其明知被骗也没有办法。2010年2月10日和3月10日,其两次到荔浦县追谢XX归还小车,但谢XX都说是借某朋友了,一直没有归还,其才向公安机关报案。

3、被害人宋某陈述证实,2009年11月6日,谢XX到其XX汽车租赁公司说要租车,其丈夫贾某定介绍一辆桂RXX号车给谢XX,租车手续是由贾某办的,谢XX欠的租金,其公司经常追她都找各种理由不给,后来是其公司将小车断油断电后谢XX才将车归还其公司。2010年1月9日,谢XX又到其公司租了一辆轩逸牌小轿车,租车手续也是由贾某办的,还欠有租金,这辆车是贾某多次催谢XX归还未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才得回的。

4、被害人黄某陈述证实,2010年1月底的一天,其朋友韦X的一个朋友带着一个女人找到其,说有一辆小车想押给其,要x元,那个女人说她叫潘XX,其看那辆车是广本,车牌号是桂RXX,值x元。其给了潘x元后问要行某,潘XX打电话后就说行某在她父亲那里,见到她父亲后,她父亲开车搭其和潘经林到象州温泉附近追上一辆警车,从警车上取了一本广本车的行某,姓名确是潘XX,回荔浦后其又给了潘x元。到了第二天,潘XX去到其铺面,说还有另一辆车押在荔浦,想把这辆车以x元转押给其,将桂RXX广本车要回,其亦同意,又给了潘x元,其叫朋友陈XX跟去取车牌号是桂x的日产车回来,潘XX就将桂RXX广本车开走了。后来其叫潘XX拿钱来取车,潘XX总是以各种理由不来取车,其觉得被骗了。2010年3月上旬的一天,韦X打电话说在荔波宾馆停车场找到潘XX,在她的包里找到身份证,潘XX的真实姓名叫谢XX,还找到一份租车合同,原来车是租来的。后来其叫谢XX重新写借某,签上真实姓名。

5、证人秦某证言证实,2009年大概12月份,一个叫蒋XX的女人通过其外甥和姐姐向其借某3000元。后又说要修车向其借某,其说没有钱,蒋XX说家里有三辆车,开一辆来押,要x元。后来蒋XX租了一辆车搭其和贝某到贵港看车,其中的一个出租司机开了桂x日产小车搭其和贝某、蒋XX回荔浦,之后蒋XX怎样押车给贝某就不知道了。

6、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09年12月下旬,其朋友贝某和“亚伦”说有一个女的朋友想押一辆桂x日产轩逸小轿车借x元,其见行某上不是她是名字,她说是她家里人的,“亚伦”也说车没有问题,其去交警查询过,不是被盗抢的车,就同意办理抵押手续。是由贝某和“亚伦”办抵押手续,其只是借某x元给那个女人,其看了协议才知道那个女人叫蒋XX。车其实是押给贝某的,贝某没有钱而向其要钱。到了2010年1月中旬,蒋XX把x元和利息给了其,将这辆车提走了。

7、证人贝某证言证实,2010年1月8日,秦某打电话给其说他的一个朋友叫蒋XX有一辆车被撞坏了没钱修车,要求押家里的另一辆车,其见有生意做就答应先看看车。后蒋XX带去修理店看车,那辆车车牌号码是桂RXX,秦某说由他担保,其给了蒋x元,蒋XX将钱存入了修理店帐户。之后蒋XX租了一辆车搭其和秦某伦、两个出租车司机一起到贵港。第二天蒋XX开了一辆桂x日产小轿车来说是押给其的,其中一个出租车司机就开着这辆车搭他们回桂林取修好的桂RXX小车。取车前蒋XX说钱不够,其又给了x元。过了几天,蒋XX到荔浦,其与蒋XX签订了押车协议,押x元,利息8分,秦某做但保。2010年1月底,蒋XX还给其x元,其将桂x给了蒋XX。其给蒋XX的x元是李某给其的。

8、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在网上认识了蒋XX,2010年12月初,蒋XX去到荔浦,后向其借某,其带蒋XX去向其舅舅秦某借某3000元。后其舅舅催蒋XX还钱,她说手头没钱,想把家里的一辆车抵押借某钱,其说其舅舅认识,蒋XX就去找其舅舅,具体情况其不清楚。

9、证人余某证言证实,2010年1月底,其朋友刘某打电话问其说有一个女的有一辆本田小轿车要抵押,问其收不收,其说确实要抵押就找其表哥黄某,并将黄某的电话给了刘某林,具体他们怎样谈就不清楚了。后来黄某说一直不见那个女的拿钱来赎车,是不是骗他。2010年3月中旬,黄某打电话说有人约那个女的到荔波宾馆停车场。其过去后看见黄某的几个朋友在那看着一个女的,他们叫其去帮忙把那个女的弄到宾馆里去,其不肯就走了。

10、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09年9月其父亲李某在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日产轩逸牌小轿车,以其名字办理入户手续,车牌号是桂x,交给XX汽车租赁公司经营获取租金。

1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09年9月其在南宁市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日产轩逸牌小轿车,以其儿子李某的名字过户上牌,车牌号是桂x。2010年1月9日,其将车挂靠到贵港市XX汽车租赁公司做运营,由公司的贾某具体操作。

12、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09年3月其与蒋XX在网上认识,2010年2月6日到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3月中旬,贵港市XX汽车租赁公司的老板娘宋某打电话跟其讲蒋XX拿他们公司的小轿车抵押给别人借某,其才知道蒋XX一直在骗其。蒋XX的真实姓名叫谢XX,用蒋XX办的身份证是假的,其为这事要与蒋XX离婚,但蒋XX以自残相威胁,其不敢离婚,还帮她打电话给租赁公司说帮还欠的租金。

13、指认照片证实,上诉人谢XX指认骗取的桂x的东风日产轩逸牌x小轿车及假行某;黄某指认谢XX抵押给其的桂x的东风日产轩逸x小轿车、行某、借某协议及谢XX的照片;秦某指认谢XX的照片及欠条;贝某指认谢XX的照片。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贵港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租赁,法定代表人为宋某。

15、汽车租赁合同书证实,2009年10月6日、2010年1月9日被告人谢XX在贵港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分别租用潘XX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XX的广州本田小轿车和李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桂x的东风日产轩逸牌x小轿车各一辆。

16、行某、车辆注册登记表、机动车保险证复印件证实,桂x的东风日产轩逸牌x小轿车的所有人为李某,被保险人为李某。

17、借某协议证实,谢XX借某黄某x元,以桂x号车和桂RXX车的行某作为抵押。

1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骗的桂x的东风日产轩逸牌x小轿车一辆,贾某从公安机关领回被骗的小轿车。

19、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经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桂x的东风日产轩逸牌x小轿车的价格为x元,鉴定结论已通知上诉人谢XX及被害人贾某。

20、上诉人谢XX供述,其不在XX省XX市当老师后没有了经济来源,就想到诈骗车行某车然后拿去抵押借某来用。2009年11月25日,其在贵港市XX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广州本田牌小轿车,车牌号是桂RXX,后撞坏车头拿去修理。2010年1月9日,其又在贵港市XXX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东风日产轩逸牌小轿车,车牌号是桂x,将车抵押给“亚强”借某x元拿去修车。后将已修好的桂RXX小车以x元抵押给XX县的黄某。第二天以x元将一辆轩逸牌小轿车转押给黄某,黄某给了其x元,其将桂x小车转押给黄某后,将桂RXX小车开走了。其又想将桂RXX小车押出去多找点钱花,但找不到受押人,为了不引起车行某板贾某的怀疑,就将车开回贵港还给车行。其到车行某车,实际是骗车行某,其租得车后就押给别人换钱用,如果押得钱多,其就不会再去赎车了。其骗得的钱,除了支付一部分租车费,剩余某已全部花光了,其是没有能力归还的。蒋XX是其办假身份证用的名字,其与宋某登记结婚也是用蒋XX这个假身份证。

认定上述事实,还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综合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谢XX出生于X年X月X日。

2、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3月25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XX市X区豪盛商务宾馆XX号房内将上诉人谢XX抓获。

综上所述,上诉人谢XX实施诈骗两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x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某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对上诉人谢XX提出其所借某某的钱,从借某和双方的调解协议可以看出,其并非有不予归还、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到案证据只能证实其所借某某的钱属于民间借某行某;第二起是黄某叫其去租车的;其是初犯,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谢XX在侦查机关供述了其先后编造弄丢保险票据急需填补单位损失、开车出事要处理、去培训要花钱等理由,并办了一个假的房产证抵押给陆某甲,骗取陆某甲人民币x元,并将所骗取的钱财已全部挥霍,经被害人陆某甲追讨亦不予归还的事实,与被害人陆某乙陈述、指认照片、借某、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的事实相互一致,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谢XX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挥霍的事实;此外,谢XX称是黄某叫其去租车的,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判已根据谢XX系初犯的犯罪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是在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程度、悔罪表现而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因此,谢XX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华

审判员温炜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延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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