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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徐于灵,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旬阳县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2007年10月30日在镇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李某云。原告李某常年在外做生意,与被告李某很少沟通,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08年10月份后,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分居至今。现原告李某依法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同意。

二、女儿李某云(2周岁)随被告李某生活,由原告李某自2011年4月份起每月承担孩子抚育费500元至18周岁止,在每年1月30日前付清上一年度的抚育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铲车一辆、压路机一辆、中华牌小汽车一辆、宗申牌两轮摩托车一辆、海尔牌冰箱一台、小餐桌一张、油烟机一套、席梦思床一套、浴霸一套归原告李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李某负责偿还。

四、原告李某给被告李某经济补偿x元;2011年4月7日前给付x元,2011年10月30日前给付剩余的x元。

五、原告李某婚前个人财产照相机一部、三星牌摄像机一部、玻璃茶几一只、衣柜一只、席梦思床一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尔牌32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布沙发一套(一二三型)归原告李某所有。被告李某婚前个人财产被子八床、毛毯二床、夏凉被一床、被罩五床、床单六条、枕巾三对、枕套二对、床罩二个、饮水机一部归被告李某所有

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宏

人民陪审员黄让益

人民陪审员郑传策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霍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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