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某(以下简称万里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琚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子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某许昌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某为与被上诉人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某许昌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0)魏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某的委托代理人和某某、琚某某,被上诉人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子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0)魏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根义
审判员蔡文慧
代理审判员王伟琪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宋某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