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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某与被上诉人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某许昌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某(以下简称万里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琚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子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某许昌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某为与被上诉人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某许昌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0)魏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某的委托代理人和某某、琚某某,被上诉人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子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0)魏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根义

审判员蔡文慧

代理审判员王伟琪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宋某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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