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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x.4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660元、执行费。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上述义务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轩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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