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农民,住临武县X镇X村委会X组。
被告人唐某乙,男,28岁,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自诉人唐某甲以被告人唐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唐某甲与被告人唐某乙已自行和解,自诉人唐某甲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唐某甲因与被告人唐某乙达成和解而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唐某甲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邹红卫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李丰峰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蒋蔚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