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又名何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四川省仪陇县人。
委托代理人董国安,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法定代理人黄某某,男,生于1956年农历2月1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住(略),系被告孙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1996年在广州市打工相识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8月17日在柞水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农历正月15日生育一女儿孙某。婚后,二人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从2003年分居。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女儿孙某随原告吴某生活,由被告孙某承担抚育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吴某(又名何X)提出离婚,被告孙某同意。
二、女儿孙某随被告孙某生活,原告吴某不承担抚养费。
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宏
代理审判员彭复华
人民陪审员林金成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霍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