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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又名何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四川省仪陇县人。

委托代理人董国安,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法定代理人黄某某,男,生于1956年农历2月1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住(略),系被告孙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1996年在广州市打工相识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8月17日在柞水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农历正月15日生育一女儿孙某。婚后,二人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从2003年分居。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女儿孙某随原告吴某生活,由被告孙某承担抚育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吴某(又名何X)提出离婚,被告孙某同意。

二、女儿孙某随被告孙某生活,原告吴某不承担抚养费。

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宏

代理审判员彭复华

人民陪审员林金成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霍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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