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某商务会展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3月31日,原告为被告在上海市某雕塑馆搭建活动展台,被告尚结欠原告人民币31,000元。据此,原告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某商务会展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1,000元。
被告某商务会展有限公司承认欠款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商务会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余款16,000元于2010年12月底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元减半收取为287.50元,由原告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捷
书记员闵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