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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XX申请执行龙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祝XX,男,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X村X组,农民。

被执行人龙XX,男,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X村X组,洋县XX厂下岗职工。

申请执行人祝XX依据洋县人民法院(2010)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标的x.1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款项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洋县人民法院(2010)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岳清华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熊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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