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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史某抚养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蒲城县X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原告高某与被告史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某,现已审某终结。

本案在审某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女儿史某钰由史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二、高某探视史某钰时史某不得干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经双方当事人、审某、书记员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某问会娣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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