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曾用名杨X,女,X年X月X日生,住xxx,教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的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提出离婚,被告王某表示同意,自愿离婚;
二、女儿王某怡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一致同意,该协议经审判员、书某、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
本调解书某取发送制。
审判长马红岩
审判员吕军艳
人民陪审员张仲宜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