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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曾用名杨X,女,X年X月X日生,住xxx,教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的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提出离婚,被告王某表示同意,自愿离婚;

二、女儿王某怡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一致同意,该协议经审判员、书某、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

本调解书某取发送制。

审判长马红岩

审判员吕军艳

人民陪审员张仲宜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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