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村民。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表示同意,自愿离婚。
二、女儿刘某,儿子刘某涛由被告刘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刘某自己承担。
三、原告赵某名下2009年在林皋信用社的贰万元贷款,由被告刘某清偿。
四、位于林皋镇街道的商店归原告赵某,林皋村的庄子归被告刘某。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赵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一致同意,该协议经审判员、书某、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时生效。
本调解书某取发送制。
审判员奚俊涛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某孙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