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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与靳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村民。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原告之子。

被告靳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村民。

委托代理人靳某丁,男,1960年10月1日,汉族,住(略),系被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高延峰,系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靳某丙于2011年4月29日前赔偿原告赵某甲住院费、医疗费等共计2000元整(不含已付2500元)。

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采取发送制。

审判长奚俊涛

审判员任花勤

审判员刘红春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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