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
委托代理人颜石中、刘某某,湖南远达律师所律师。
被告阳XX,女
本院于201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XX与被告阳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丽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XX诉称:2009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两人就举行了订婚仪式,随后双方同居生活。2009年7月份之后,原告去东莞打工,被告在深圳务工。两人在节假日偶尔相聚,2009年10月份,被告阳XX怀孕之后就回到隆回。2010年1月21日,两人在隆回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7月12日被告生下小孩刘X,在此期间,因被告脾气暴躁,两人经常在电话中吵架,被告曾多次给原告打电话要求原告回来离婚。被告阳XX生下小孩以后,脾气丝毫未改。2010年12月5日因原告母亲在小孩哭泣之时,没有及时前去哄小孩,被告居然把仅5个月大的小孩扔在地上,冲过来殴打原告母亲。原告母亲看见小孩刘X脸朝地就上去抱住小孩,谁知道被告居然脱掉鞋子,用鞋子猛力击打原告母亲的头部,致使原告母亲头部受伤,事后被告阳XX打电话给原告,要求原告马上回家离婚。2010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因小孩未满一周岁,隆回县民政局没有给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当时,被告就把她所有的衣服鞋子全部拿回娘家,从此以后,原、被告再无任何联系,小孩刘X一直由原告父母带养,至今被告及其父母从来没有看望过小孩刘X。为解除这桩痛苦的婚姻,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刘XX与被告阳XX离婚;2、婚生小孩刘X由原告刘XX抚养,由被告阳XX承担x元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阳XX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虚假,被告不愿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21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7月12日被告生女孩刘X。原、被告从2010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原告有嫁妆一张席梦思床、一组六门柜、一张餐桌、八根凳子、一个碗柜、一组沙发、一台冰箱、一张梳妆台、六床被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与被告阳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刘X,原告刘XX自愿抚养成人,小孩抚养费原告刘XX自愿承担,小孩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被告嫁妆:一张席梦思床,一组六门柜、一张餐桌、八根凳子、一个碗柜、一组沙发、一台冰箱、一张梳妆台、六床被褥归被告阳XX所有,由被告阳XX自行带回;
四、原告刘XX自愿给予被告阳XX经济帮助款5000元,此款限2011年9月21日前付清;
五、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谁经手谁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丽超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