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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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23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XX,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智,隆回县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钱XX,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阳、陈某,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XX诉被告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尹彩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X及委托代理人陈某智,被告钱XX及委托代理人陈某阳、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XX诉称:2008年农历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性格不和,难以建立夫妻感情,也没有按习惯办理结婚仪式,被告很少在原告家居住。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婚生小孩,但有共同债务20余万元。2010年10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无任何往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钱XX辩称:原、被告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的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3、被告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出院病人病情告知书、湘雅三医院检验报告单、隆回县人民医院的住院费用及检查会诊单、妇女病免费普查表、隆回县博雅医疗门诊部检验报告,证明被告患病导致不孕。

4、原告向胶东在线网、长沙阳光医院、华世不孕不育等相关专家的咨询记录。

5、对焦路花的调查笔录,证明被告患有不孕症,为给被告治病花了六万元。原、被告欠有20余万元的债务。

6、对罗伦堂的调查笔录,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太好,原、被告现未在一起生活。

7、对罗明辉的调查笔录,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好,主要是因为被告患有不孕症。

8、对罗明茂的调查笔录,证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被告无嫁妆。

9、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计息清单,证明被告欠有债务。

被告质证称:原告证据1、2,无异议。证据3,不能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好,只能证明被告治病的情况。被告不是因身体问题去检查,而是出车祸去检查。证据4,不能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证据5,证人是原告的母亲,有利害关系,内容虚假。证据6,证人是原告的伯父,有利害关系,内容虚假。证据7、8,不能证明原、被告的感情状况。证据9,不能证明原告欠有债务。

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对钱书怀的调查笔录,证明原、被告离婚,主要是被告未生育小孩。原、被告没有分居。

2、对罗伦志的调查笔录,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好,主要是被告婚后几年未生育。为给被告治病,借被告娘家x元。

3、对蒋盛忠的调查笔录,证明被告为治病借其姐姐x元。

4、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病案资料,证明被告治病的有关情况。

原告质证称:被告证据1,证人是被告的父亲,证明原、被告结婚、订婚及未生育小孩的情况属实,其余不属实。证据2、4属实。证据3,不属实,内容虚假。

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认证如下:

原告证据1、2、3、4、8,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6、7,对被告患不孕症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欠债情况,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证据1,对原告认可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分居的事实,与被告的陈述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4,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2008年农历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6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有时在外打工。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小孩。双方未生育小孩,主要原因是被告患有不孕症。原告家人为此带被告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过。因被告未生育小孩,原、被告感情出现裂痕。2010年11月,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双方无大的矛盾,原告起诉离婚,主要原因是被告患病导致不能生育。原、被告自2010年11月起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完全破裂,被告患病导致不能生育,只要原告正确对待,被告积极治疗,原、被告之间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和关心对方,原、被告是能和好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罗XX与被告钱XX离婚。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尹彩琼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袁华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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