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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峰涛,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某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一案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自愿离婚;

二、儿子闫康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原、被告各自债务由各自清还;

四、原告于2011年3月14日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费2000元整。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本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某、书记员签字后即生效。

本调解书采取发送制。

审某奚俊涛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孙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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