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峰涛,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某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一案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自愿离婚;
二、儿子闫康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原、被告各自债务由各自清还;
四、原告于2011年3月14日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费2000元整。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本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某、书记员签字后即生效。
本调解书采取发送制。
审某奚俊涛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孙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