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寇某与被告王某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某,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寇某与被告王某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11年5月订立口头钢材买卖合同,由被告上门自提钢材,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2011年6月21日,双方进行结算,并签订《销货清单》,被告欠原告货款4.6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货款1万元,但仍欠货款3.6万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诉某本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及利息共计3.74万元,形成诉某。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欠其货款为由,诉某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但因被告身份及下落均不明确,原告也当庭承认,故其起诉某有明确的被告,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寇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红安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丁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