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丁x申请执行与丁xx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村。

被执行人丁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在执行丁x与丁xx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丁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丁x支付赔偿款1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丁xx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玉芝

审判员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吴锦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