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村。
被执行人丁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在执行丁x与丁xx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丁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丁x支付赔偿款1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丁xx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玉芝
审判员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吴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