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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申请执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保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子洲县X村。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

负责人柴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xx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保险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张xx支付欠款x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254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玉芝

审判员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吴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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