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子洲县X村。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
负责人柴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xx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保险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张xx支付欠款x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254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玉芝
审判员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吴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