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某,男,41岁。
被告孙某,女,32岁.
原告艾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金友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某,代理人谢永胜及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半夜归宿浑身弥漫酒气,且为夫妻间私生活经常生气,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请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返还彩礼1万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3万元。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有异议。庭审后,被告随即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同意离婚是在赌气情况下所说,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我们夫妻之间并无原则性矛盾和冲突,主要是家中她人干涉所致。另外,我们结婚时间较短,且年龄也较大,成立个家庭不容易,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法院给我们一次和好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近期夫妻双方常因私生活吵架生气,但双方无原则性矛盾和冲突。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社区证明、被告申请书、照某、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生气原因主要是家务琐事所致,并无原则性矛盾和冲突。被告也表示成立个家庭不容易,请法院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在此情况下,原告执意要求与被告离婚显然不妥,应给一次和好的机会。此次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夫妻双方多加沟通和谅解,相互关心,共同处理好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夫妻感情还是可以改善、和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艾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金友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