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高某。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治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农历11月27日以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开始共同生活。2010年1月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以至难于共同生活。另外,原、被告均称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也没有子女。现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我院请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刘某与高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治洲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