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与姬××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与被告姬××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农历4月16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赵某于X年X月X日生一子姬××。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0年4月25日,原告赵某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姬××由被告姬××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姬××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儿子姬××,由被告姬××抚养,原告赵某自愿一次性付给孩子抚育费x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振业

审判员常文东

人民陪审员胡志岗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