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X,别名崔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4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以西临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X某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公诉机关、被告人意见,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进行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鲁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X某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崔X某西安工程大学临潼校区上课期间以借用同学X某掏耳勺为由,借得X某宿舍钥匙。后逃课回到X号公寓楼,将X某居住的516宿舍门打开,盗窃X某联想Y550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998元,并将电脑藏于514宿舍自己柜子内。后在学校保卫处老师追查下,被告人崔X某赃物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X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崔X某述;有被害人X某陈述;有证人X某证言;有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X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崔X某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及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X某盗窃罪,判处罚金8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党粉丽
人民陪审员任云峰
人民陪审员高转民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