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0年5月1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载10名村民沿本市源汇区X镇周庄至蔡某环乡X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铁路交叉口上坡路段时,因车厢载人过多,上坡时车辆重心后移,后车厢将车头吊起,致使车辆翻到路东深沟里,造成乘坐人徐瑞玲当场死亡及张XX等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蔡某某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载10名村民沿本市源汇区X镇周庄至蔡某环乡X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铁路交叉口上坡路段时,因车厢载人过多,上坡时车辆重心后移,后车厢将车头吊起,致使车辆翻到路东深沟里,造成乘坐人徐瑞玲当场死亡及张XX、刘XX、朱XX、师X等四人受伤。经认定,被告人蔡某某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7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及收条等相关书证,证明案发情况、被告人归案情况、被告人负交通事故全责,同时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其13万元,已付7万元,其他定期给付。四名伤者与被告人也已达成赔偿协议。
2、鉴定结论:尸体检验报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该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一死四伤的结果。
3、证人刘立军等人证言。
4、被害人张XX、刘XX、朱XX、师X等陈述。
5、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和辩解。
事实清楚,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长李友峰
审判员陈晓
审判员乔清霞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陈英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