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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乡X村X组。

被告李xx(又名李xx),男,约59岁,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乡X村X组,现住址不明。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李xx经公告送达起诉某副本、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3年正月16日,被告李xx以购买汽车为由向原告李xx借款x元,2008年正月初1,被告人李xx又向原告人李xx借现金人民币x元。两次共计借现金x元,除已偿还x元利息外,本金x元,利息x元,合计x元,至今尚未归还。特具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x元。

被告李xx没有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某被告李xx以购买汽车为由分别于2003年农历正月16日向其借款x元,2008年农历正月初1向其借款x元,共计借款x元,均按月利2%计息属实。之后,被告李xx除偿还原告李xx利息x元外至今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合计x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遂诉某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2张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李xx向原告借款x元属实,双方约定按月利2%计息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李xx要求被告李xx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x元的诉某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由被告李xx偿还原告李xx借款x元及利息x元,共计x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20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卫平

审判员黄仕钦

人民陪审员李嫦娟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文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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