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被告白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雎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原告张某诉被告白xx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被告白xx委托代理人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11年11月至12月其与被告合伙承揽了新丰中铁电局包西铁路项目部土方拉运某程,被告签订合同两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外围事务的处理全由其承担。土方拉运某合同完成后,被告将利润一人独吞,其投资x元,至今只给付了x元,合伙经营利润分文不给,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清算,判令被告清付投资额,并给付赢得利润x元,合计x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白xx辩称,一,其与原告未有合伙的合意。二,原告不存在投资。三,不存在与原告共负盈亏。四,其与原告不存在合伙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12月白xx与中铁电化局集团包西铁路项目部签订路基供土协议。2010年12月白xx与项目部进行结算(见结算支付表)。2011年1月11日白xx给张某书写x元欠某一份其中包括张某经手每车5元人工费、运某、装费等全部费用。现白xx已支付x元。2011年5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投资款x元,支付合伙利润x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某、协议、结算支付表、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某被告合伙承揽中铁电化局集团包西铁路项目部土方拉运某程,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原告主张某资x元,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原告主张某分利润x元没有证据,依法不予支持。审理中,原告不要求处理欠某所载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坚决要求处理合伙法律关系,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双全
人民陪审员姚随昌
人民陪审员马新民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