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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金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某。

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金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上诉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在审理李某某与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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